今天下午(8月7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召开新闻发布会上海数字经济司法研究与实践(嘉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并讲解长三角数字经济10起经典案例。
本次新闻发布会是为了促进上海工作智能系列新闻发布会第16场。

自基地成立以来,积极贯彻“智能”司法理念,建立数字经济分类研究体系,贯彻落实长三角地区人民实例工作“一体化”记事本精神,建立数字经济审判团队,创新数字经济专业审判体系,构建数字经济案例全周期管理模式;共同打造智库联合体和“数智思享嘉”创新品牌,协办“数字时代社会法:理论创新与组织建设”论坛,招标和中期推进上海司法智库专项研究项目,进行研究前沿问题、法律适用矛盾处理,经典案例公布、探索类案裁判规则整理、专业人才塑造等配套体系,重点探索探索建立符合市场发展需要和审判规律的研究和实践平台,为数字经济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点击以上关键词查看更多信息)
一、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或利用网络损害其他人格权的经典案例
实例1:互联网投资者言论自由与维护上市公司名誉权的司法平衡
实例2:恶意剪辑和虚假叙述短视频用户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
二、涉及数据形状的财产权益和行业竞争纪律维护的经典案例
实例3:在“短视频带货”合同困境条件下,合同解除权及责任承担
实例4:虚拟货币清算义务人的确定与清算协议效力的评估
实例5:选择绕过技术保障措施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法
实例6:满意避免平台算法列表,以提高服务合同效力的识别
三、平台运营商/数据算法应用程序的法律义务及相关主体权益保护经典案例
实例7:分享汽车租赁平台的审计责任和赔偿责任评估
实例8:金融电子合同标准健全及格式条款的有效性评估
四、利用数据技术实施网络诈骗,防止灰黑行业经典案例损害数据形状利益
实例9:非法占有他人具有经济效益的游戏账户的行为
实例10:签订线上数据服务合同对线下非法操作的有效性评估
互联网投资者的言论自由维护上市公司名誉权的司法平衡
——上市公司诉某信息公司和三股民网络侵权责任案
言论自由 / 名誉侵权 / 网络服务提供商
案情简介

原告是上市公司,被告的一家信息公司是著名金融证券门户网站的运营商。本网站包含股票酒吧频道,是网民交流股票信息和分享个人经验的在线社交平台。由于原告公司股价持续下跌,吕、冯等网民以原告的名义在股票酒吧发表演讲,表达对原告公司股价的不满。原告因谢、吕、冯在股票酒吧发布“明天限制,谁不能逃脱”“坏消息,充分准备,逐渐俯冲”等被控侵权观点,是扭曲原告事实,虐待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炒作原告公司股价,被告信息公司忽视有效监管义务,然后向人民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道歉和赔偿损失。
经审理,人民发现谢某不是涉案账户的实际应用人,不承担侵权责任。认为吕、冯根据股价的持续下跌,对原告和个股进行了评价,并表达了不良情绪,没有虚构事实、恶意诽谤的意图。我认为吕和冯根据股价的持续下跌,对原告和个股进行了评估,并表达了不良情绪,没有虚构事实和恶意诽谤的意图。此外,吕和冯只是一般的网络用户,注册账户关心的人数和粉丝数量都很少。其他网民不会盲目地从正常理人的角度服从这种心态观点。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原告应对投资者因缺乏专业技能和不可避免的主观情绪而保持更高的承受能力。假如有些术语确实夸大不实,原告作为上市公司也可以通过公示等形式给予周知。被告信息公司不是直接发布人、编辑、邀请人,在用户注册时,通过网站服务使用协议和社区管理方法提醒用户文明语言、合理演讲,提前履行合理的“提醒责任”。原告结束后,一家信息公司及时删除了主题帖子等信息,并提供了账户的基本信息,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合理的服务、管理和协助义务。因此,人们认为吕、冯的话确实不当,应该严肃指责,但尚未达到降低原告社会评价、损害原告声誉权的水平,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请求。
本案是互联网投资者言论自由和上市公司名誉权保障司法平衡的典型案例。在数字经济案件中,言论自由与侵犯名誉权的边界评估、企业对一般负面言论的适当接受和忍受、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认定等,有利于建立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名誉侵权的边界,建立文明规范的网络人群观点空间,促进网络数据按规定有序自由流动。
1、网络名誉侵权义务的认定应以传统名誉侵权的构成要素为载体
如今,网络言论具有内容分散、发布随意、传播快的特点,受信息偏差、个人素养差异等因素的影响。
1、网络名誉侵权义务的认定应以传统名誉侵权的构成要素为载体
如今,网络言论具有内容分散、发布随机、传播快的特点,受信息偏差、个人素质差异等因素的影响。本案是由于股价持续下跌,投资者在公共网络空间股吧表达不满和发泄情绪引起的诉讼。事实上,传统名誉侵权在互联网上的表现,相关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评估也应遵循传统名誉侵权的定义和可用标准。应综合考虑侵权人是否存在违纪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两者之间是否存在逻辑关系、主观过错等赔偿责任构成要素。经核实,被告吕、冯的行为没有违法,原告也没有损害结论,因此不构成对原告声誉的侵权。
2、网络名誉侵权义务的认定应结合互联网的特点,考虑言论自由和名誉侵权的边界定义
在物联网数字时代,传统的考虑因素应该与互联网的特点相结合,界定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侵权的界限。法人的名誉权是指法人有权对其所有活动形成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根据法律规定,侵犯名誉权主要包括侮辱、诽谤等形式。本案原告认为,被告吕、冯对其实施了诬蔑侵权责任,即编造虚假事实诽谤其法人人格,损害其声誉和股价。由于股价的持续下跌和明显主观色彩和消极情绪的表达,属于个人意见的表达,没有虚构事实、恶意诽谤的故意和过错,主观上没有责骂。被告吕、冯只是酒吧的一般网民,其注册账户关注和粉丝很少,不是公众的权威专家,其他网民根据正常理人的角度,包含主观体验的观点信息,没有官方验证或自检,不会盲目跟随。此外,股价波动受宏观政策、市场信心、企业规模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股价波动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当然,导致投资者对公司声誉,原告作为上市公司,公司股价持续下跌可能导致投资者“抱怨”,应预测并给予一定程度的接受和忍受。因此,当人们判断被告的观点是否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减少和实际后果时,他们需要更加谨慎,最终确定吕和冯的行为不构成网络声誉侵权。
三、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认定应遵循“避风港原则”和“红旗标准”
针对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认定,《民法典》将知识产权领域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标准”扩大到网络所有民事权益行业,并给予完善。如优化“避风港原则”可用规范,加强“通知传输-反通知-修复”的处理过程;扩大“红旗标准”的应用领域,将“理解”扩大到“理解”或“应该理解”,为权利救济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在具体实践中,考虑到网络用户和信息的优势,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承担网络行为的一般注意义务,否则将大大提高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运营成本和消费者的网络服务成本,防止信息自由交流,降低信息传播速度,最终影响网络数据技术和数字经济产业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一家信息公司作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商,已经履行了有效的注意义务,如提前充分提示、及时采取措施、积极披露信息等,没有过错,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例检索
一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
实例2
关键字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是支持艾滋病感染群体的志愿者,荣获全国向上青年、全国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荣誉称号。原告在一个电视节目的录制中描述了多年来帮助艾滋病感染者的经历,并谈到了职业暴露的风险,因为艾滋病感染者需要服用艾滋病毒阻断药物,导致身心副作用。被告冯在抖音平台实名认证账户,2022年8月21日发布小视频,编辑张在节目中描述自己的心脏副作用,但没有保存张描述因职业暴露需要服用艾滋病毒阻断药,在短视频中添加“男性感染艾滋病毒,立即被同事独立,心非常沮丧”字幕。2022年8月21日,被告冯某某在抖音平台实名认证账号发布了一段小视频,编辑了张某某在节目中描述身心副作用的结果,但没有保留张某某因职业暴露需要服用艾滋病毒阻断药的原因,并在短视频中添加了“男性感染艾滋病毒,立即被同事独立,感到非常沮丧”的字幕。原告知道后私人聊天用户被拒绝删除视频,然后向抖音平台提出侵权投诉。该网站删除了被告账户发布的短视频。2022年8月22日,被告账户再次发布恶意剪辑短视频,拒绝删除。以上两个小视频引起了5000多人的赞扬、评价、收藏和分享。由于被告冯某某发布的视频和字幕欺诈,观众错误地认为原告张某某感染了艾滋病,导致许多网民评论并谴责张某某的“私生活混乱”,视频被原告的亲友浏览,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原告命令被告根据省级媒体或《人民日报》向原告公开道歉,并在侵权主体账户上公开道歉不少于10天,以消除影响,恢复原告的声誉。
及结论
经审理,人们认为被告冯某某实名认证账户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剪辑视频,并配有虚假、有欺诈数据的文本,多人称赞、评价、收藏、分享,影响原告的声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声誉权。被告应当向原告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的声誉。考虑到被告账户发布的视频不一定是访问、大拇指、评价、收集、转发网民,最终判决被告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向原告张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声誉,通过省级媒体或人民日报道歉,在被告侵权抖音平台账户顶部公开道歉内容不少于10天。
典型意义
本案是平台客户在网络平台上随意发布恶意剪辑、虚报叙述的短视频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典型案例。涉及数字经济案件恶意编辑发布虚假视频行为、个人网络声誉司法保护、网络服务平台法律义务等问题,解决类似案件具有参考意义,有利于改善网络言论空间治理,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网络环境社会秩序。
一、恶意剪辑发布虚假视频行为的认定
如今,“流量经济”正在蓬勃发展。为了赢得流量红利,吸引粉丝的关注,一些网络平台用户通过恶意剪辑视频和虚假虚假文字“走红”,导致网络名誉侵权、网络谣言传播、网络暴力等事件频发。与传统的侮辱、诽谤等侵犯名誉权的方法不同,恶意编辑是将客观真实的语言或界面按照不同的时间顺序进行混乱或“一概而论”,或故意添加误解句,从而产生内容真实性的混合视频。通过网络平台的推送进行大量的传播,普通网民发表负面评论是因为很难区分真相,这不仅会对传闻者的声誉和隐私产生负面影响,而且很容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张最初从事社会福利活动,但在被告故意编辑的视频在公共平台上发布后,志愿者被公众误解为艾滋病患者,并被恶意评论,影响了原告的声誉,扭曲了原告良好的社会评论。
二、对个人网络名誉权的司法保护
在数字时代,短视频平台等在线社交平台已经成为生活分享和观点表达的重要地位。每个人都可以为自己说话,但所有在线参与者也必须是“纪律守护者”。
二、对个人网络名誉权的司法保护在数字时代,短视频平台等在线社交平台已经成为生活分享和观点表达的重要地位。每个人都可以为自己说话,但所有在线参与者也必须是“纪律守护者”。网络环境不是法律之外的地方。在网络上虚构、散布谣言的侵权人,应当根据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处罚。侵权人侵犯他人人格权,需要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等法律责任的,应当以具体的方式和行为范围承担相应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抖音平台用户基础大,信息发布快,覆盖范围广,视频将根据平台算法对不特定群体进行任意或定向推送,人民整合平台特点和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根据省级媒体或人民日报道歉,并在抖音平台账户上进行侵权,更有利于消除被侵权人遭受不当的社会评价,恢复良好的声誉。
三、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被侵权人的网络声誉侵权、网络谣言侵权,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相应措施,网络服务提供商收到权利人的合理通知,承担“通知-反通知-删除”责任,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业主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责任。大型知名网络平台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为公众避免和删除谣言提供方便的途径,进一步深化网络环境的协调治理,促进短视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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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短视频带货”合同困境下解除合同的权利和责任
——杜某某与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其他合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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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杜某某是金融业从业人员,被告在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从事新媒体短视频运营等相关业务。被告制定了协议,双方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承诺由被告代表原告运营抖音账户,合作时间为2年,原告支付运营费用30万元,每季度应与被告合作拍摄45个视频。被告制定协议,双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承诺被告代表原告运营实名认证的抖音账户。合作时间为2年,原告支付30万元的运营费用,每季度应与被告合作拍摄45段视频。如果一年内完成30万元的销售转换,被告可以按10%-20%的比例抽取30万元以上的部分;如果没有完成,被告将按比例退还原告的运营费用。在协议中,销售转型的时间、方法和类别没有承诺,但双方口头同意销售转型的方式是销售商品和广告。合同履行后四个月内,共制作发布了41条小视频,粉丝总数达到12.7万人,造成“DOU “广告费用5万元。此时,当双方开始销售转型时,原告珍惜个人ip、谨慎选择商品的理由是不愿意进行销售转换。在要求原告卖货、接广告失败后,被告暂停拍摄短视频。在履约过程中,销售转化总额为0元。由于矛盾无法协商,原告告告知人民终止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30万元的运营费用。
及结论
经审理,人民认为,签订本案涉及的合同的目的之一是帮助原告创造一个受欢迎的IP,具有鲜明的人身属性和信任利益,目前,他们缺乏合作的信任基础,在履行方式上存在差异。本案涉及的合同实际上陷入了无法履行的困境。因此,由于本案涉及的合同不适合强制履行,应予以消除。原告签署了一份涉及合同的案件,解释了销售商品、广告和其他销售转型的方式,但原告珍惜个人ip、拒绝配合完成上述销售转型的理由是谨慎选择商品,因此原告不配合销售转型,构成违约。原告签署了一份涉及合同的案件,解释了销售商品、广告和其他销售转型的方式,但原告珍惜个人ip、原告因拒绝配合上述销售转型而不配合销售转型,构成违约。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每季度45个小视频完成拍摄任务,也属于轻微违约。签订本案涉及的合同的第二个效果是进行销售转型,造成经济效益。被告在“我们媒体”方面有丰富的经营经验,但未能在合同文本中明确销售转型的时间、方法和类别。有义务建立合同,防止误解,存在一定的过失。根据原告和被告对抖音账户运营的贡献,原告利润的抖音账户价值,原告和被告各自破坏合同,酌情扣除12万元的运营费用,被告退还原告剩余的18万元。
本案是网络博主与新媒体短视频运营商合作矛盾导致“短视频带货”合同僵持的典型案例。在数字经济案件中,解读账户流量实现合作模式、处理账户代理运营合同履行困难、评估账户运营综合价值等问题。在数字经济案例中,解读账户流量实现合作模式、处理账户代理运营合同履行困难、评估账户运营综合价值等问题。这类案例突出了现场服务的个性,应与一般合同的解决方案不同。本案有利于建立网络博主和账户代理运营公司的权利义务,实现标准账户流量的新业务合作模式,促进“网络名人营销”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解读抖音账户流量实现合作模式
如今,短视频产业的快速发展促进了“网络名人营销”和“流量经济”的新业态。新的抖音账户流量实现合作模式是通过网络博主自身的能力和影响力,以及自媒体运营企业的宣传策划和知名度推广,打造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知名度的IP。通过产品精准推广、直播选择销售、发布购买链接、商业广告植入等方式进行销售转型,完成账户数据流量转换,获得经济效益。本案《战略合作协议》约定了上述“抖音账户运营-销售转型-销售共享”的合作模式。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具有一定的复合和特殊性,属于未知合同。本案《战略合作协议》规定了上述“抖音账户运营-销售转型-销售共享”的合作模式。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具有一定的复合和特殊性,属于未知合同。这种协议是合理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为数字经济商圈下的一种新的合作模式,自媒体经营合同的各方在合同订立和讨论过程中,应根据诚信原则和平等原则,安全确定合同内容,如权利、义务、风险和违约责任,并依法全面履行合同规定。
二、“短视频带货”合同处理困难由于大多数粉丝会购买商品是基于对账户博主意识形态领域的肯定和长期沟通的信任,抖音账户流量实现合作模式具有独特的个人属性和信任利益,一旦网络博主作为利益共同体和代理运营公司的矛盾差异,将导致合作合同陷入实际无法履行的困境。本案例是由于博主和代理运营公司对销售转型方式及其时间范围的异议,经过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协议,导致合作合同执行停滞。因此,本案涉及合同目标,双方对照片内容、销售转型有一定的矛盾,如果以鼓励销售的名义继续履行合同,不仅不能摆脱合同困境,而且促使彼此陷入无尽的消费和对抗,也违反合同的初衷,不符合合同经济收入,因此战略合作协议不适合强制执行,原告以发函方式向被告发出终止通知并非不当。当双方明显缺乏再次合作的基本信任,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人民可以裁定终止合作协议。
三、抖音账号运营综合价值评估
抖音账户具有自己的品牌影响力和商业经济意义,不仅是数字运营下的数据集成对象,也反映了网络博客投资和专业知识的无限魅力,还包括媒体运营公司具有专业运营和流量推广的边际效益,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账户代理运营协议终止后,运营费用退还问题涉及抖音账户运营的综合价值评估。账户代理运营合作协议终止后,运营费用退还问题涉及抖音账户运营的综合价值评估。由于视频广播领域的商业收入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账户运营的价值不能立即根据粉丝数量进行评估,运营公司的主要经济收入来自博客账户的销售转型。双方协议未到期,终止合作,必然会给运营商造成一定的利益损失。对于运营费用的退还,可以充分考虑原被告的履约、案件协议的具体履行期限、运营商对账户运营的投资、抖音账户粉丝的增长、发展前景和可能给运营商带来的收入,明确运营费用退还的比例和金额,确保双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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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代币清退义务人的确定和清退协议效力的评估
——司某某、王某某诉米某某其他合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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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根据米某某的推广介绍,司某某、王某某系,SIP货币是通过人民币、以太币、比特币等获得的,SIC虚拟货币是通过货币转换获得的。2018年4月11日,司某某、王某某(乙方)与新加坡某企业(甲方)签订代币交易协议,承诺乙方在2018年4月22日前将1000万至1500万SIC货币返还SIC货币形成合同地址;作为甲方授权人,米某应在2018年4月22日24:00前收到审查SIC货币的消毁记录,第二天,以0.159元/SIC货币的价格向乙方支付款项;甲方签字处由米某签字。2018年4月14日,司某某、王某某将1500万元货币返还协议的具体地址,但米某某未按约定支付。因此,司某某、王某向人民诉讼,米某某将SIC代币退还1500万元,并偿还利息损失。
及结论
人民经审理认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主要是为了防止相应的经济和金融风险,禁止货币或“虚拟贷款货币”作为贷款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和应用。根据审判事实,被告确定货币来回合同形成地址意味着消除。根据审判事实,被告确定货币来回形成地址意味着消除。虽然货币没有法律偿还和强制贷款,但作为虚拟资产,它仍有一定的资产所有权。多方签署本案涉及的代币交易协议主要是为了打一定数量的SIC货币来回形成地址,具体效果是消除货币,因此本协议实质上是货币的退出。现在被告通过协商,承诺被告支付一定的价格,货币被摧毁,是公告要求的实施。因此,代币交易协议的承诺不违反公告的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合法有效。被告不能按照合同向两名原告退还代币,构成违约。请原告合理,人民予以支持。
本案是基地首例虚拟代币清退案,虚拟代币清退中的实际困难得到了积极回应。人们根据虚拟货币、退货义务人、退货协议效力、退货价值评估等问题进行分析判断,认真落实公告的相关退货规定,在确认虚拟货币具有虚拟资产的前提下,为虚拟货币退货行为提供合规指导和界限,旨在妥善处理货币退货,对维护财务安全和纪律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虚拟货币的属和规制
虚拟货币是区块链技术的代表性应用,涉及的SIC虚拟货币是一种分散、分散的贷款货币。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络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个部门发布公告,确立货币发行融资中常用的货币或“虚拟贷款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出售,不具有法律偿还和强制贷款货币,不具有与贷款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贷款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和应用。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络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个部门发布公告,确立货币发行融资中常用的货币或“虚拟贷款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出售,不具有法律偿还和强制贷款货币,不具有与贷款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应作为贷款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和应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种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作出清退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理风险。虚拟货币虽然不具备法律偿还、强制、流通等贷款货币的所有权,但并未否认资产的所有权。由于其资产作为权利对象的价值、稀有性和可支配性,因此可以结合其智能特性将其视为虚拟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维护有规定的,虚拟货币可以适用于受相应法律规定保护的网络虚拟资产。
二、虚拟代币清退主体评估及清退协议的有效性代币发行人首先承担清算责任是有目共睹的,但虚拟货币本质上属于区块链上的代码。由于其密名和隐蔽性,代币发行人一般找不到清算的主要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当被告和原告作为投资者无法证明代币发行人时,被告作为货币推广和介绍人,与投资者签订退款协议,作为退款主体,并承担相应的退款责任,质量类似的债务加入。另外,清退主体与投资者自行协商签订的协议效力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双方之间的协议属于“交易”。由于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因此评估协议无效,理由是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原和被告签署的协议被称为货币交易协议,但它承诺将货币返还到特定地址,本质上是为了破坏货币。因此,本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有效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原和被告签署的撤销协议应当合法有效。
三、虚拟代币清退协议中清退价格的认定
对投资者而言,在代币清退环节的损失通常是退币和接管时的价差。由于虚拟货币存在一定的价格波动,无论是选择成本法还是近期交易价格法,实际评价都存在困难,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表达。本案是以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交换获得的虚拟货币。以比特币等形式退货,一是存在可行的操作异议,二是存在法律障碍。如果以RMB的形式退出,也存在合法有效的价格定义问题。然而,即使存在这种退出困境,人们在考虑以下因素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治,将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视为代币退出价格:一是认同虚拟货币具有资产所有权;二是退出义务人和投资者明确具体的退出时间范围和退出价格,协议无欺诈和胁迫;第三,参照公告发布后至关闭前各代币交易平台公布的退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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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过技术保障措施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诉某电子商务工作室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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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是字体供应页面的运营商,其核心运营模式是,当客户需要下载原始字体材料时,可以设置“付费会员一键下载”系统,扣除会费,并向会员开放材料网络,供会员一键下载。原告发现,被告电子商务工作室经营的网站可以通过独立支付和充值来分析和下载原告网站上的材料。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分析网站的运营和收款人,其分析和支付设置限制了原告设置的访问和支付方式,破坏了其商业模式的正常运行,获得了原告页面的客户流量,占据了网站的注册和市场份额,造成了财产损失,被告获得了非法利润,构成了不公平竞争,因此上海网络技术公司向人民诉讼,规定被告立即停止上述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及结论
经审理,人民认为,彼此的经营范围在网络技术、图形设计等行业存在交叉重叠,两者构成了银行间的竞争对手,彼此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电子商务工作室网站提供的分析服务允许用户在分析网站输入需要字体连接后获得原告网站提供的单词,而无需向原告支付费用。该行为是一种阻碍其他运营商合法提供网络产品正常运行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中形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实际原因如下:首先,被告根据分析网站向用户提供应该是原告网站成员的字体商品,利润是基于给予原告页面的字体商品,但原告没有获得其他利益,因此行为不正当;其次,被告的行为使网络用户无需支付原告的字体,影响原告网站客户粘性,加强原告网站的运营成本,增加了原告网站的安全风险,因此原告的合法权利受到了被起诉行为的损害。此外,被告提供分析服务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此外,被告提供分析服务的行为也存在主观过错。综上所述,人民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各种费用8万元。
近些年,近年来,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互联网竞争的不断加剧,新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各种网络领域得到了独特的应用。本案是网络运营商根据分析网站的非法方式破坏他人正常运营,寻求他人客户流量的经典网络竞争案例。本案明确了绕过技术保障措施的不公平竞争标准,明确了互联网创新和网络不公平竞争的边界,维护了网站运营商的合法权益,为互联网运营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为建立公平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秩序,促进it行业的有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字库的质量和法律保护
字体图书馆中的字体形状是以相应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的形式存在的,经过智能处理后,由人工或计算机根据字体原稿的风格将汉字组成的规律拼接而成。
一、字库的质量和法律保护字体图书馆中的字体形状是以相应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的形式存在的。对于字体图书馆中的单词,具有原创和审美价值的,可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证的绘画作品。字库软件是字形轮廊施工命令与统计数据与字形轮廊动态管理数据指令代码的结合,应作为计算机语言进行保护。未经授权在公司商业活动中应用字体、字库作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停止相关文案设计和软件项目)、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未经许可销售字库著作,非法所得金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互联网竞争对手不断出现影响竞争对手的方式和方法。新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具有技术强、隐蔽性强、类型复杂多变、侵权成本低、损害大等优点。为了劝阻和防止网络不正当竞争,促进数字经济标准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互联网的关键规定,但该要求相对一般,仍需进一步细化和优化立法和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经营者使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根据危害用户的选择或者其他方式,使用方法和方法阻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确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被起诉的技术和目的是防止他人提供的网络产品或网络服务的正常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分析了网站资源,破坏了他人商业模式的正常运作,影响了原告的合法帮助,目标是竞争市场份额和为了获取利益而锁定客户流量,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伦理,其方式方法和目的不正当。二是互联网条件下法律利益损害的后果,应综合考虑集体利益、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完善多元化利益主体的维护,规范网络竞争纪律。虽然被起诉行为的使用降低了消费者使用原始字库的成本,但本质是不当窃取原告投入财力物力所取得的智力成果,从长远来看也会危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的行为应被认定为互联网上的不正当竞争。
三、不正当竞争与侵犯作权竞争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往往伴随着作权和专利权,具有很强的复合性。
三、不正当竞争与侵犯作权竞争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往往伴随着作权和专利权,具有很强的复合性。《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维护的利益存在重叠部分,使当事人对同一侵权责任提起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属于“请求权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被起诉行为阻碍和破坏了原告网站提供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形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款规定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方面,被起诉给他人带来了技术咨询,绕过了工程措施,形成了《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六款规定的损害作权的行为。当网站经营者与项目措施保护内容的所有者相同时,如果原告坚持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人民根据《作权法》能够充分保护原告的权益,则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复评论侵权责任。经营者应考虑新技术对自身商业模式、行业竞争纪律等经营者权利的危害,坚持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确保互联网创新合规。
——某网络科技公司与上海某科技公司服务协议案
为了提高上海某科技公司开发的手机游戏软件在第三方手机应用商店排行榜上的排名,委托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手机运营商,为其提供列表排名提升服务。某网络科技公司利用其运营的另一款手机软件,以奖励的形式吸引用户下载并注册上海某科技公司开发的手机游戏软件。双方在微信群中明确每日下载总数,并以下载总数为收费依据。某网络科技公司利用其运营的另一款手机软件,以奖励的形式吸引用户下载并注册上海某科技公司开发的手机游戏软件。双方在微信群中明确每日下载总数,并以下载总数为收费依据。在某网络科技公司的支持下,上海某科技公司的手机游戏软件很快在游戏榜单中排名第一。但由于手机游戏软件网络下载流量异常,被第三方平台判定存在不诚实行为,因此受到清单处罚。因此,上海一家科技公司拒绝支付剩余的服务费。由于谈判失败,一家网络技术公司起诉上海科技公司支付剩余未支付的服务费;上海科技公司提出反诉,认为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命令消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协议,要求网络技术公司退还支付的服务费,赔偿清单造成的业务损害。
人们认为,移动网络客户立即下载和注册移动游戏软件产生数据流量,真实数据流量应与真实网络用户相对应。虽然一家网络技术公司声称它为上海一家技术公司开发的手机游戏软件产生的数据流量是真实的,但它并没有提交原始的数据流量证据或具有证明效果的副本,以及相应的真实和可靠的移动网络客户信息数据。此外,在一家网络技术公司提供的手机游戏软件下载数据中,每天有数千名客户下载。下载高峰和低谷集中在几分钟内。这种行为显然与数据流量的规律不一致。此外,在微信聊天中多次指出操作、准备、模仿自然流量等,通过日常计算、注册分配,提高上海技术公司在第三方平台排名中开发的手机游戏软件,行为的本质是避免第三方平台算法标准,通过算法漏洞,人为干预数据流量,由此形成的数据流量不能反映真实的移动网络用户选择、欺诈,作弊流量。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并没有根据网络应用软件开发背后的产权和作用进行法律宣传,也不关心手机游戏软件网络用户的产品体验。相反,他们追求大量及时的数据改进和权益获取。双方的交易行为早已损害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因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而致力于通过流量作弊提高榜单排名的服务协议失败。人民最终判决驳回了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上海一家科技公司的反诉请求,整合了合同无效的原因、双方在合同无效中的过失以及其法律效力和社会效力。
本案是手机游戏软件开发商和手机运营商满意补充订单,制造虚报数据流量,提高游戏列表排名的典型案例。人民分析判断使用专业技术软件、聘请刷作弊行为,建立司法避免第三方平台算法标准,通过算法漏洞,人为干预数据流欺诈行为否认心态,合理规范“刷”网络不公平竞争行为,准确定义相关市场实体的行为边界,有利于净化行业环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纪律,维护互联网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激发互联网创新活力。
在平台算法规则下,数据流法属于
数据流量一般是指网络用户在网络上推送或接收的网络传输数据总数。移动网络客户的访问、下载和点击将产生数据流量。
在平台算法规则下,数据流法属于
数据流量一般是指网络用户在网络上推送或接收的网络传输数据总数。移动网络客户的访问、下载和点击将产生数据流量。应用商场列表排名是第三方平台根据下载总数、用户反馈等权重指标进行算法分析的结果。在众多权重指标中,算法分析权重指标中的关键考虑因素是基于访问、下载、评估等网络用户交易行为产生的数据流量,具有可视化、统计化的特点。一方面,数据流具有资产所有权。数据流量往往考虑用户数量、浏览总数、观看时间、下载次数、购买频率、互联网平台运营规模、运营效率和网络手机流量趋势呈现正相关趋势,积极的数据指标往往为网络平台产生积极的业务评论和丰富的业务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平台组织,第三方应用商店通过逻辑算法分析获得的列表排名对移动网络客户具有排水效应。较高的列表排名自然会吸引移动网络用户下载、应用甚至交易,从而产生理想的商业效益。另一方面,数据流是个人信息的形状反映。数据流量与网络用户的网络IP地址、电子邮件、手机号码、支付账户等个人信息相对应。通过上述个人信息算法分析,运营商可以绘制用户隐私肖像,包括客户爱好和消费概念。以上隐私内容是网络用户基本权利的体现。数据流包括个人信息的生产、存储、传输和应用,与个人得失密切相关。在这种情况下,下载和注册被告手机游戏软件产生的数据流量最初是计算手机网络客户IP地址、手机唯一识别码等个人信息后的反馈结合。这个过程应该受到法律的监管。
二、手机运营商对流量作弊行为的认定
在流量欺诈案件中,数据流量确实是人民事实发现的难点。在这种情况下,当手机游戏软件被第三方平台清单处罚,上海一家科技公司不承认网络科技公司索赔的数据流量时,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以数据流量为计算服务费的主要依据。在这种方式上,被告以数据流量等电子数据为证据,应提供原始或可识别的复制,更能反映电子信息来源;在内容方面,数据流量必须能够详细、全面、真实地反映客户信息的数据内容,以达到证据的有效性。在这种情况下,一家网络技术公司提交的数据流量数据缺乏初始媒体和其他信息来源的证明文件,不能视为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数据的原始文件。第三方平台对涉案游戏软件采取清单处罚措施的重要原因,即涉案游戏软件流量增长不诚实。然而,作为手机游戏软件列表中提高服务排名的运营商,一家网络技术公司并没有对每天短时间内产生的大量数据流量信息进行技术论证或合理解释,也没有给出与数据流量对应的真实移动网络客户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某网络科技公司存在流量作弊行为。三、根据交通舞弊签订的服务合同效力认定
首先,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技术公司提高数据流的形式,本质是探索第三方平台逻辑算法解释的弱点,使用非自然方法列表排名模拟自然数据流,列表排名提高不是根据网络用户的真实体验和评价,有一定的虚假报告、欺诈。其次,在合作过程中,双方不关心手机游戏软件的属性和功能宣传,也不尊重维护一般移动网络用户的消费自主权。相反,他们追求及时的数据改进和权益获取,导致消费者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对商家的运营、服务和产品状况造成虚假认知,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从而影响平台的信用体系;对制造虚假流量、提高榜单排名感到满意,不寻求其他运营商的数据流量和商机,损害其他运营商的合法竞争权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虚假广告的规定,损害公平有序的移动网络市场监管。综上所述,双方为提高手机游戏软件列表排名而作弊的流量危害了非特殊手机网络客户和运营商的利益,从而违反了公共秩序。双方签署的服务协议无效。
PART 03
涉及平台运营商/数据算法应用程序的法律义务及相关主体权益保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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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租车租赁平台的审计责任和赔偿责任评估
——袁某某诉蔡某某,某旅游科技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苏州公司,某保险公司湖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蔡某从一家旅游科技公司网上租了一辆共享租车。双方续期一个月后,当时蔡的驾照已经满12分。双方续期一个月后,蔡驾照已满12分。车辆在被告财产保险公司苏州公司投保强制保险,在被告保险公司湖南公司投保车辆承租人责任保险,未投保机动车第三方责任保险。车辆租赁期间,蔡某驾驶此车与袁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导致袁某连车领人摔倒受伤,车辆损坏。调查交通管理部门后来认为袁违反交通指示灯是事故的原因之一;蔡在道路上驾驶,忽视道路情况,是事故的另一个原因,蔡没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交通事故后逃跑,因此蔡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袁不承担事故责任。袁某随后起诉人民,规定蔡某、某旅游科技公司和两家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原因
及结论
经审理,人民认为,被告蔡某逃离后,两次撕毁了撞击部位有明显划痕的贴纸,并在公安询问记录中否认了撞击事实,有毁灭证据的,车辆承租人责任险承保人湖南某车险公司可免除责任。从行政工作的角度来看,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不能简单地相当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是从行政工作的角度进行的,不能简单地相当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原告袁某违反交通指示灯的过失是事故的原因之一。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员在借车或租车时,应当谨慎注意驾驶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确保车辆安全。被告蔡某与被告某旅游科技公司签订租车协议时已记满12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驾驶车辆。作为一家专业的汽车租赁公司,一家旅游科技公司在签订汽车租赁协议时应对承租人的驾驶执照进行相应的验证。不能履行上述责任,对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人民裁定,被告财产保险公司苏州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袁某的损失。经综合考虑,被告蔡某应酌情承担80%的责任,一家旅游科技公司应承担5%的责任,原告袁某应承担15%的损失。
本案是共享汽车租赁平台在出租车辆过程中未履行相应审批责任但对承租人驾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案涉及共享汽车租赁平台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义务界限,适当确定共享汽车租赁平台和承租人、司机等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法律事实,有效界定权利义务,促进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规范共享汽车安全运行,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1、汽车租赁平台共享运营模式分析
共享经济是数字经济与共享经济相结合的新商业形式,共享汽车租赁是共享经济在交通领域的典型代表。网上租车为租车人提供了更便捷的客户体验,也为传统汽车租赁行业插上了“互联网翅膀”。然而,与线下租车相比,网上租车模式下的租车人并不特别,租车人与司机的分离使得商业区的风险防控问题非常重要。网上租车为租车人提供了更便捷的客户体验,也为传统汽车租赁行业插上了“互联网翅膀”。然而,与线下租车相比,租车人在线租车模式下并不特殊,租车人与驾驶员的分离使得商业区的风险防控问题非常重要。共享汽车租赁平台的商业模式不同于其相应的法律地位、风险控制能力和平台责任。目前,中国共享汽车租赁行业有两种运营模式,一种是平台作为出租人的“直销模式”,另一种是平台作为买卖组织者的“特许经营模式”。本案是第一种商业模式。作为出租车的每个人或管理员,平台不仅需要履行保证车辆安全的责任,还需要履行司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
二、共享汽车租赁平台的过错及责任认定
作为机动车车主或管理员,共享汽车租赁平台应综合考虑义务水平、风险开放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现有技术水平、平台社会责任等因素,公平公正地明确共享汽车租赁平台的审计责任。其审批责任应包括对汽车驾驶、安全和驾驶员的审批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共享汽车平台只在网上批准租车人的身份证和是否有驾照,但没有必要批准与驾驶资格相关的关键情况是否超过驾照。因此,如果没有对驾驶员进行适当的仔细批准,将机动车交给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应确定其对损坏的过错。在责任认定方面,综合考虑平台的过错程度、风险控制能力、过失和损害后果的原因,及时调整责任比例和金额。三、分享汽车租赁中法律风险的预防
在共享租车领域,平台应更加重视非特定客户,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客户标准化管理和运营安全保护,不仅有利于汽车租赁市场的标准共享,促进汽车共享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确保公共交通安全。首先,仔细检查车辆状况,共享租车司机流量大,与一般私家车相比,车辆状况较弱。该平台应提高离线服务水平,以确保车辆的驾驶和安全。此外,用户还可以在使用共享租车之前进行相应的检查。二是认真审核驾驶员信息,平台应完善用户身份注册和驾驶资格验证环节,驾照扣分、驾驶员精神、具体驾驶员和注册用户相应审批,探索驾驶员信息与公安机关实时对接,动态监控驾驶员资格审核,共同建立旅行黑名单。三是加强对汽车运行的监控和预警,将酒后驾驶、毒品驾驶、危险驾驶、无照驾驶、超分驾驶、冒名驾驶等严禁行为的音频或视频嵌入APP或汽车设备中,合理警告驾驶员。在确保个人信息保护、不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尝试通过人脸识别、实时检测、非法旅行预警等数字技术手段,防止酒后驾驶、毒品驾驶、危险驾驶、无证驾驶、超分驾驶、冒名驾驶等情况。四是购买标准平台保险。平台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协议内容及时足额购买保险。相关领域单位应加强对共享租车保险的监督管理。客户应特别注意汽车保险类型、保险金额等保险信息,避免因保险原因造成的赔偿风险。
实例检索一审:江苏省太仓市人民
二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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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金融电子合同规范及格式条款的有效性评估
——上海某银行诉陈某某金融贷款协议案
数据金融 / 电子合同 / 格式条款 / 审查标准
陈某在上海某银行办理了储蓄卡,并开通了相关的网上银行服务。后来,陈某根据网上银行向银行申请了多笔贷款业务,并决定在网上签订贷款合同、电子服务协议等电子合同。后来,陈某根据网上银行向银行申请了多笔贷款业务,并在网上确定了贷款合同、电子服务协议等电子合同的签订。协议约定了电子合同签订方式、贷款提现方式、贷款使用方式、贷款金额、利率(基本利率、贷款利率、逾期罚息利率、复利)、还款方式、贷款年限、逾期罚款等。在签订电子协议时,银行没有特别提醒或表明罚息和复利扣除方法,合同约定的罚息和复利扣除比例过高。上海一家银行在贷款合同上盖章核实后,先后向陈某发放了多笔贷款。后来,陈没有按时全额偿还贷款,只返还部分本息,所以上海银行起诉人民,规定陈偿还贷款本金,支付未收利息、罚息、复利、利息复利、罚息复利。
原因
及结论
人民经审理认为:一是真正评估电子贷款合同和移动银行服务合同。本案原告上海某银行带来了合同签订过程公证书、贷款人电子签订合同等初步证据。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可以确定电子合同的真实性。被告陈某在网上办理信贷业务时,已阅读电子贷款合同、手机银行服务合同等,并自愿允许接受合同和协议的约束。因此,合同和协议对原件和被告都有约束力。原告按合同履行下一次付款责任,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对于原告认为罚息和复利的请求,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表明其在签订电子协议时特别提醒或表明罚息和复利扣除方式,合同约定的罚息和复利扣除比例过高,加剧了贷款人的义务,人民不支持原告要求的罚息和复利计算规范,人民适用逾期利息。
在数字经济环境下,传统金融公司继续转型经营模式,探索利用数字技术开展金融服务,通过数字化、数字化的方式提取产品和服务。金融电子合同是传统金融企业数字化创新转型的缩影。本案涉及数字经济金融案例中常用的电子合同存款、格式条款效力评价等典型问题,从借款人身份审批、电子合同签订流程等方面对新金融平台提出有效建议,旨在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数据金融的发展,对类似案例的解决具有参考意义。
1.电子签名的实际评估
银行业务协议的合同环境从物理空间转变为数字空间,签署方式从公共签署到云签署。在提供帮助、控制成本、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的同时,由于电子签名的技术漏洞和转型探索过程中的不完善,很容易造成问题。电子签字关系到合同是否成立,如何核实金融电子合同中电子签字的现实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电子签名关系到合同的成立,如何检查金融电子合同中电子签名的实际情况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主要问题。中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只对可靠电子签名的识别标准和法律认可提出了总结要求,对双方协议选择的一般电子签名的审查没有要求。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应当符合独特的、可控的、可修改的三项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符合事先的身份验证,事中的可控性意味着真实意义的确定,事后的可追溯性不能篡改。在大多数情况下,电子合同必须依赖于预先安排的电子密码。目前,贷款人只需要在机构应用程序中进行相关操作,有些甚至可以进行身份认证过程,因此无法完全识别数据文本发货人的实际情况。如何核实电子合同的实际情况,涉及到证明责任的分配。银行在全面存储、传输和获取统计数据的前提下,提供签署过程公证书、贷款人电子签署的合同等初步证据。如果贷款人没有相反的证据,则可以确定电子合同的真实性。
二、二。金融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评估
格式条款广泛应用于制定电子金融贷款协议,是金融消费者权利容易被侵犯的“高发区”。贷款人在银行APP注册、借款时签订电子贷款合同、服务合同等,都是典型的格式合同。电子金融贷款格式合同约定的“月还款”、“月还款”、“贷款利率”等关键定义条款和罚款利息、复利等违约条款与贷款人有重要利益,银行应证明借款人特别提醒和表明,否则贷款人有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向人民认为上述重要利益不成为合同内容。如果基本日利率、罚息、复利等利率扣除比例过高,超出法律限制,不科学加剧贷款人义务,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人民应当依法评估上述电子金融贷款协议无效、罚息、复利利率计算规范和维护金融客户和违约处罚的原则。三、。电子金融平台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界限
与网上购物等一般电子商务合同相比,金融电子合同涉及的金额更高,内容更复杂,需要极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作为电子金融平台的经营者和管理者,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完善电子合同签订的各项步骤,提高平台系统的安全性,做好存款工作,确保组织和客户的合法权利,维护交易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一是严格掌握手机银行贷款审核程序,标准电子合同签订方式。银行应加强对贷款人身份的识别和辨别在银行APP中添加相应的软件,将面部、指纹等生物特征作为电子签名协助实现的方式,提高电子签名的可靠性,立即认证贷款人的身份和真实意愿,提高电子签名的独特性和可控性。在电子合同签订过程中,引入区块链应用程序建立电子认证平台或选择合格的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公证电子签名、电子合同、后台信息等电子证据或区块链认证,便于查看电子认证,改进电子签名。同时,提高对借款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审查,加强风险防控。二是区别提醒合同关键格式条款,积极解释降息异议。银行在制定金融格式合同时,应注意保持利息、罚息、复利、费用在法律合规范围内,明确利息、资本罚息、利息复利等关键利率计算方法,显著向客户展示最大年化率水平,可根据客户习惯、行业情况,如开放独立、显著的流程,灵活多样的提示方法,如外置或弹出窗口注意、提醒和签字确认时再次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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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4
涉及损害数据形状利益、利用数据技术实施网络欺诈和灰黑色行业预防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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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他人具有经济效益的游戏账户的行为
——被告印某某案
Steam是全球数字游戏平台,Steam账户是登录游戏平台的高效身份证明。2022年8月29日,被告印某某根据游戏直播平台和受害人王某微信签署协议,约定印某某所有Steam账户以15500元出售给王某,然后双方同日转账交付。2022年10月29日,被告印某根据投诉在本区某快餐店找到了已售出的Steam账户,并于2022年11月3日以1.3万元再次售出。第二天,被告印某被受害人王某扭获,到达案件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2年10月29日,被告印某根据投诉在本区某快餐店找到了已售出的Steam账户,并于2022年11月3日以1.3万元再次售出。第二天,被告印某被受害人王某扭获,并在案件发生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事件发生后,被告印某向受害人王某支付赔偿金,并被原谅。
原因
及结论
经审理,人民认为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金额较大,其行为已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被告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受害人的损害并被原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印某被判处8个月监禁,缓刑1年,罚款2万元。
本案是被告根据投诉方式秘密取回转让游戏账户造成买方财产损失的案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维护数据社会秩序、确保数据流通安全具有参考意义,涉及数字经济案件中网络虚拟财产占有评估、损害账户数据形状权利的行为评估、侵占网络游戏账户犯罪金额评估等热点问题。
一、网络游戏账号交易后的占用情况
在注册游戏账号时,网络游戏客户通常会设置账号名称和密码,并通过与个人邮箱和手机号码进行身份关联,以提高游戏账号使用和传输数据的安全性,增加登录的便利性。在这种情况下,Steam游戏平台的注册需要游戏用户的电子邮件来验证。同时,Steam游戏平台的用户协议明确表示,“您不能以任何方式向他人发放游戏账户,包括但不限于不能通过转让、租赁、使用等方式提供给他人,包括但不限于直播、拍摄、代理等商业使用”,但上述内容的有效性相对较高,只能限制游戏平台和注册用户。在这种情况下,印某某与李某达成了游戏账户转账合同。对于双方来说,在印某将游戏账户的名称和密码告知王并清除相关手机号码后,王某已经能够具体使用游戏账户。王重新设置密码和相关新手机号码后,客观占据游戏账户,根据转让合同和王采取措施,可以确定该占用是排他性的。然而,对于steam游戏平台来说,由于申请游戏账号时的原始电子邮件或所有印度,它也可以通过投诉收回游戏账号。
二、投诉隐秘取回游戏账号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当王已经支付了对价来获得游戏账户的占有时,被告印选择了投诉方式,发现游戏账户已经转移,导致受害者王失去了对账户的控制,侵犯了受害者对账户的占有。被告印某某的行为是秘密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控制的资产,客观侵犯他人占有财产,符合犯罪的要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印某某的行为是秘密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控制的资产,客观侵犯他人占有财产,符合犯罪的要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印某某在交付账户前有非法占有目的,故意按照一物二卖占有他人资产的,构成诈骗罪。然而,在被告承认他想在出售账户后玩游戏后,他通过投诉找到了已经出售的游戏账户。2月份的整合间隔,其供词有效,没有相反的证据,因此构成欺诈罪。三、网游账号犯罪金额认定
作为网络虚拟财产,数字技术赋予其娱乐和休闲价值,将在市场经济中转化为经济效益,也显示了玩家投入的时间和金钱成本。整合本案,网络游戏账户资产价值评估涉及犯罪数额的确定,危害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但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评估中心进行定价。有人认为犯罪金额可以通过交易价值来评估,但双方协商的主观色彩显著,不能反映污垢的客观价值,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也违反了“怀疑对被告有益”的原则。一般来说,赃物的销售金额小于污垢的实际价值。以赃物的销售金额评估犯罪金额更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一般认知,并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供参考。因此,在无法确立价值的情况下,以赃物金额评估犯罪金额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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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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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线上数据服务合同对线下非法操作的有效性评估
——泉州某能源科技公司诉上海某能源科技公司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 / 违反强制性规定 / 技术中立 / 合同无效
被告上海某能源科技公司是“互联网加油”平台服务提供商,向平台内的商家提供客户供油需求信息。原告泉州一家能源技术公司与被告签署了协议,承诺被告向原告提供计算机技术、网络平台服务、标志许可服务等,原告支付特许经营费 7 万元。原告泉州一家能源技术公司与被告签署了协议,承诺被告向原告提供计算机技术、网络平台服务、标志许可服务等,原告支付特许经营费 7 一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在被告的领导下购买了加油车、加油枪等设施,并根据平台信息向有供油要求的第三方客户提供柴油充注服务。但原被告和被告均未取得成品油批发零售业务的行政许可,被告从事“互联网加油”业务被其他地方有关行政单位责令停止。原告认为与被告签署的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视为无效。因此,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退还特许经营费 7 万元。
原因
及结论
人民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设定行政许可证目录》第一百八十三项的规定,批发、储存、零售经营原油资格审查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原告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相关活动,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的经营秩序和安全隐患,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知供油平台商业模式违规风险较高,仍向原告提供软件和数据服务,协助原告准备离线供油所需的材料和设备,为了获得特许经营费,未经资格审查仍与原告签订合同,为原告提供数据服务,纵容原告无证柴油零售业务。由于被告在审判中确定,如果人民最终认定该协议无效,他们同意退还7万元的特许经营费。综上所述,人民评估该协议无效,被告应退还原告的特许经营费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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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签署线下非法操作在线信息服务协议被认定无效的典型案例。本案对网上信息服务行为的质量评价、技术中立与违纪行为的界限、特许经营合同的失效及其后果进行了鉴定,对类似案件的验证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1、技术中立向违规行为变更的评价
技术中立原则是指技术本身是中立的。如果一项技术可以用于合法使用,技术提供者不能仅仅因为该技术可能被用于侵权或非法使用而被评估。该制度的建立旨在鼓励和保护技术创新。在司法实践中,在“避风港原则”等特定条件下,反映网络服务提供商协助赔偿责任的裁判规则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共识。然而,网络服务提供商引用技术中立原则进行辩护也应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与其商业模式的关键目的是实施侵权责任或非法经营,不得免除技术中立标准的责任,甚至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特定情况下也应承担主要责任。然而,网络服务提供商引用技术中立原则进行辩护也应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与其商业模式的关键目的是实施侵权责任或非法经营,不得免除技术中立标准的责任,甚至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特定情况下也应承担主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经营的石油供应平台的主要业务是为商家提供客户的石油供应需求信息,商家应用移动石油加油车为用户提供石油供应服务。使用方法共享信息本身并不构成违规,但被告作为石油平台运营商,应了解石油充电业务需要获得营业执照,未核实原告资格,被告仍纵容原告执行线下非法流动加油行为,如原告行为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因非法操作带来数据服务,其行为也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签署线上信息服务协议进行线下非法操作的识别和评估
在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触须已经延伸到社会的各个方面。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的在线服务与离线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平台的数据服务日益成为每个人生产活动的重要途径。然而,互联网并不是一个非法的地方。网络平台提供商的新运营模式不能违反法律标准,新形式不能提高法律底线,数据服务平台也有义务界限。然而,互联网并不是一个非法的地方。网络平台提供商的新运营模式不能违反法律标准,新形式不能提高法律底线,数据服务平台也有义务界限。在本案中,原告未经行政许可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破坏成品油市场的经营秩序,违反行政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被告通过网络共享信息和匹配交易是非法活动引流的典型行为,应当严禁。除上述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外,实践中还广泛存在刷单炒信、信用修复、恶意营销、推广欺诈、黑号盗号等灰黑行业。互联网灰色和黑色产业的繁殖不仅扰乱了互联网生态,而且对实体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破坏了完善的线下业务秩序和竞争模式,危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要从社会秩序、善良习俗、商业伦理等角度进行综合评价,严禁提供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在线信息,以净化网络环境。三、民事审判对互联网灰黑相关产业的评价和规制
正如上述所述,互联网灰黑相关产业应严格整治。在民事审判中,特别是在合同案件中,要特别注意合同效力的评价。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予以否认和评价,并对法律行为无效的代价予以评价。以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后果为例,如果被特许人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特许经营费用,应充分考虑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具体经营情况和期限、特许经营资源的实际应用水平、双方的过错程度、被告不得因违反纪律而及时调整返还的金额、比例和方法。本案被告同意,人民确认合同无效的,允许全部退还特许经营费,人民作出相应裁定。此外,一方面,人民必须在民事审判中告知被告,责令停止违法经营;另一方面,人民需要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调查单位的沟通,及时通知民事诉讼审理中发现的违法纪律线索,建立系统的互联网灰黑产业整改布局。在本案中,人民命令原告在获得柴油零售业务营业执照前不得继续实施柴油零售业务,命令被告不得使用其网络平台继续为经营者的非法经营提供数据服务,未确认经营者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此外,人民还向行政部门推荐司法建议,报告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以完成“审理案件、整改”的效果。
文字:李文苑拍摄:阮艳小编丨张巧雨声明转载请注明“上海高院”微信官方账号▴ 点击上面的卡片,关注“上海高院”微信官方账号 ▴